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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人社部发文:

时间:2024-12-02   访问量:1219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职称评审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公正高效,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针对评审过程中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办法》提出,依法依规对职称评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个人违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将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对单位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强化对评审单位的违规处置,逐步建立起前后衔接、管用有效的职称评审监管机制。


《办法》要求,加强对职称评审领域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的监管,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促进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原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规行为。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四)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五)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六)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七)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九)其他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四章  监管措施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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